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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202312月修订)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学历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基本学制3年;学习年限3-5年。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持《福建师范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缴费系统完成入学缴费注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注册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教学点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在缴清本学年学费和教材费,并通过学历资格审核初审及教育部学信平台前置学历清查,方可正式取得福建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未通过教育部学信平台前置学历清查者,必须在第一学期内完成前置学历认证,逾期未提交前置学历认证报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条  报考专升本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凡持不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如伪造证件、非国民教育系列证书、地方颁发只在地方承认的证书、未按教育部规定进行电子注册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等)报名者,在学期间任何时候,一经审核查出,即作取消学籍并退学处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其它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点审核后,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予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1个月,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并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自动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七条  为保证学生的学籍能准确无误地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学生个人信息错误而导致毕业电子注册数据无法确认,学生入学后应根据学院相关要求仔细核查个人基本信息,如有不符,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有效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教学点提出勘误申请,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更正。凡因学生未认真校对个人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电子信息注册或毕业电子注册信息错误,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课程修读、重考与免修免考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应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按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课程学习。

第九条 所修课程不及格(成绩在60分以下),需重考或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条  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同层次的相同课程,学校承认其成绩并予以免修免考。

第十一条  已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读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已经修过且与我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数相当的公共基础课和相同课程的专业课。

第十二条  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公共英语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或2006年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公共课《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三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以上(含一级B)证书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一级以上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四条  凭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可申请免修并免考《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

第十五条  在读的本科学生,不能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申请免修免考本科阶段课程

第十六条  申请课程免修免考,需在选修该课程之前办理,已修的课程不能办理免考。

第十七  获准免修免考的课程不记原考试分数,课程成绩栏内记“免考”字样。学生的免考课程成绩,不计入课程成绩总评。

第十八条  课程免修免考申请办法:学生本人向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教学点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后,连同《免修免考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考核(平时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两部分组成。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成绩占比不低于60%

第二十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除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学院决定外,其余课程均须进行考试(包括在线考核、线下闭卷考试)。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若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在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

第二十三条  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可挂科跟班学习,在毕业之前可再次补考该门课程;若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允许其在修业年限内最后一次参加该门课程挂科补考。挂科累计达4门者,给予留级处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按新编班级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挂科累计超6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1.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2.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规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条例处理。

凡考试违规作弊的本科学生,取消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3.教学点须按规定将违纪学生处理意见填入《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单》,由教学点负责签字盖章后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登分、核分结束后,学生可申请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相关《成绩证明单》。学生也可登录个人工作室查询本人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

《成绩证明单》可以作为学生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证明。学生也可以将继续教育证书交教学点,由教学点汇总后交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出具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本人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通过平台成绩勘误申请模块线上提交申请。

经复查,成绩确有错误的,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予以更正。

毕业论文

第二十七条  本科专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毕业论文不及格导致学分未修满者,不予毕业,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两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必须到教学点填写《休、复学申请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和复学时间,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医院证明或学生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连同《休、复、退学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个别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的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向教学点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并恢复学籍。

2.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开设原专业,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l.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2.不按时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4.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5.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不能学习的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者,无论何时发现并查实,一律按退学处理,不退学费。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本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要求退学者,必须在学年注册两周内向教学点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学点审核盖章后,连同《休、复、退学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退学及退学费手续,不退教材费。逾期提出退学者不退费用。

属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者,由教学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如已修读过部分课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关课程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籍证明。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

转学、转专业与转教学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批准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或需要;

2.属于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者。

2.学习形式不同者。

3.入学缴费注册两个月以上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向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教学点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转专业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转专业后不能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条  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缴费注册两个月内提出,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学习方便要求转往其它教学点相同专业、年级学习的,应填写《转教学点申请表》,转出教学点和转入教学点同时签署意见后,连同《转教学点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经所在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考勤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线上课件学习、面授、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都要进行量化考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学校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均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给予表彰或处分,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教育部学信网学历图像比对通过者,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加注“成人高等教育”)。符合福建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故必须终止学业者(不含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明。

第五十条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其在教育部学信平台及学院管理平台学籍学历管理系统中的学籍,将予以注销。

第五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闽师网继职〔2020〕2号)》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学位考试成绩合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部门最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