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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函授教育学员纪律处分条例

信息来源: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6-09-01浏览次数:3026

  

 

第一条为加强学员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精神,制定《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函授教育学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条学员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员违反校纪,视错误的性质、情节和本人认错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员,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电台等进行各种违纪活动,视其情节及后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或处置。
第十条 旷课,给予下列处分:—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策划者
    1.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打人者
    1.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九条 违反党纪团纪的党团员,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有关条文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员的处分,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或教学点)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一般应于事发后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二)凡给学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或教学点)研究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原始旁证,本人检讨书、错误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如对处分意见持有异议,可要求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学校领导裁定。(三)凡给学员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或教学点)提出意见,并将处理材料(含处分或解除请示,学员检讨或申请书、错误事实核对表、旁听材料)送学校主管部门核对后,由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送分管领导批准。(四)凡给学员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或教学点)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等)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五)学员的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或教学点)通知学员及家长或工作单位。(六)学员的处分决定归入学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或教学点)在处分意见形成前,应先将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并将处分决定通知被处分者。学员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员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员之日起,学员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由学校委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给予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原《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福建师范大学函授与夜大学员行政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主管部门。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