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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培训学院)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5-11-19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收入管理,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事业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社会性服务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第三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内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院事业收入支出,坚持“量入为出、先收后支、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范畴,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资金来源正当、合理,开支符合规定。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作为事业收入的管理部门,负责草拟规章制度,对接学院内外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院各项收费归集、复核、上缴、统计、监督和检查。学院其他部门各司其责,依法组织并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学院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入: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举办的非脱产形式(函授)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所取得的学费、考试考务费等收入。

(二)非学历教育收入:指面向社会举办、承办或合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兴趣爱好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活动取得的培训费等收入。 

(三)同等学力申硕收入:指按照省内规定举办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相关工作所取得的学费等收入。

(四)国际合作办学收入:指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学历教育项目,按合作协议约定分成的各项学费收入。

(五)其他类型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师范类主干课程项目收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学业水平测试报名考务费等收入。

(六)考试等社会性服务收入:指承接各类考试等社会性服务所取得的考务费等收入。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论证审核后,学院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学校财务处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涉及合作项目的分成收入,学院业务部门和办公室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收入分成结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学院各类收入分配方式执行《福建师范大学事业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院收入分配项目含学院业务费、单位可用绩效、机动奖励绩效、成本与发展-远程培训中心、联合办学管理费、奖贷基金、学生活动经费等,使用范围如下:

1.学院业务费:主要用于学院开展日常教学和办公行政、后勤管理保障等活动正常运转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维护费、校外、退休及非编人员的各类劳务费、非编人员工资、印刷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数字化资源平台开发费、教学业务费等。

2.单位可用绩效:主要用于学院在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及优秀班主任奖金的发放。校财务处每年度按照人事处核定额度,从“单位可用绩效”中划拨用于发放校内非本学院在编人员的超工作量绩效。

3. 成本与发展-远程培训中心:主要用于学院非学历项目投入的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培训费、差旅费、平台开发费、课程制作费、校外人员劳务费等开支。

4. 联合办学管理费:主要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产生的,并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用于校外教学点或自学考试助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的课酬和劳务支出)。

5. 奖贷基金:主要用于学院各类学生奖助工作的开支。

6. 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学院开展各类学生活动的开支。

第十 学院新增或调整的收入项目,其分配方式按照学校财务处批准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十 学院各类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福建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相关规定审批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