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3-04-04浏览次数: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救护培训工作,实现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与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第二章普及培训管理

 宣传、普及救护知识与技能,传播红十字人道救助精神,提高群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人民群众是救护培训的对象,培训工作坚持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家庭”,坚持群众性和公益性原则,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知晓率与普及率。

 培训内容由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与受训方商定,参训人员由受训方组织,培训时长要与培训内容相适宜。以心肺复苏、创伤救护为核心培训内容,辅以意外伤害(交通、触电、溺水、烧烫伤等)预防、突发事件中逃生避险、常见急症处理等内容,同时传播红十字知识和理念。

 培训形式可采用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培训方式,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开展有针对性的救护培训,如社区健康讲座、学校主题活动、菜单定制式培训、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等,提高救护知识的参与性。

 普及培训不发证书。

第三章救护员参训与管理

 救护员应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现场适时、正确地处理病伤人员,挽救生命,减少伤残。

 年龄满18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人员均可参加救护员培训。

第十条 参训学员应全程参加救护员培训,需理论与实践操作均考试合格后,由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提交成绩给省红十字会,由省红十字会现场救护培训中心审核后统一核发红十字救护员证”。

第十 救护员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持证救护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向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申请复训。救护员证书遗失或损毁,可向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申请查询档案,有效期内可予以补发1次

第四章救护培训师资任职与管理

第十 救护师资必须是经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福建省红十字会培训,取得《救护师资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 救护师资选拔时,原则上应具有医学、教育相关专业背景,有时间和精力承担救护培训相关任务,参加过红十字救护员培训且已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

第十 救护师资应热爱红十字救护事业,自愿参与救护培训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 救护师资职责:

(一)遵守红十字会的相关要求,保护红十字救护培训知识产权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二)遵循救护培训规范,执行统一的教学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课时,尽职尽责为培训对象服务,每年完成上级赋予的培训任务或相关工作。

(三)在培训过程中,对已安排课程不得随意改动,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受聘单位提出申请,不允许添加其它课酬内容,不得做任何商业推销。

(四)主动维护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的荣誉,注重个人与集体形象,未经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批准,救护师资不得擅自使用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名义及红十字标志

第十 救护师资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持证救护师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向发证单位省红十字会申请复训。证书遗失或损毁,由师资本人向发证单位省红十字会书面申请补办,补办的证书仍使用原有编号。

第五章培训班管理

第十 培训师资必须是各级红十字会注册师资师资应规范着装带有红十字标志。

第十 救护员培训学时为16学时,师资培训学时为48学时,公益讲座不少于2小时。

第十 培训班均实行签到考勤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迟到、早退,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小时以上不予发证或重新安排培训时间。

第二十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救护员培训班每组不超过13人,配备1名实操;师资培训班每组不超过10人,配备1名实操。每一组至少配备3具模拟人,每人配备1套培训耗材(三角巾、绷带、呼吸膜等)。

第六章培训质量控制

第二十 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应制定培训教学计划,严格按照红十字会总会的“四统一”要求(即: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考核、统一证书管理),开展救护培训工作。

第二十 培训班应严格按照人人必考的原则,对每位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三部分:理论知识学习和线上考试、心肺复苏操作以及创伤救护四项技术操作。若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核发证书,不合格学员可由当期授课师资安排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 建立培训责任制,授课师资对培训班教学质量负责,每期培训班需配备一名红十字会专职师资参与授课或督查。

第二十 建立课堂教学效果评制,每期培训结束后,由红十字会及参训人员对授课师资进行评

第二十 福建师范大学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应适时组织救护师资在教学内容、救护研究等方面开展研讨与学习。师资在工作业绩、态度及业务水平方面成绩优异者,应予以表彰。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线上培训相关费用,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制证发证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本项目中,线上培训相关费用是指线上理论培训与考核费。

制证发证费是指支付给省红十字现场救护中心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的报酬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现场教学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中使用到的模拟人、模拟人可替换零件、应急救护套件等培训耗材费用。

第二十 培训费的使用管理参照《福建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 培训期间师资参照《福建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职称

标准  

 1

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厅级人员

不超过300元/学时 

 2

副高级技术职称或处级人员

不超过200元/学时 

 3

中级技术职称或科级及以下人员

不超过150元/学时 

 4

学生

不超过100元/学时 

 

备注:1.担任班主任及考核任务,每学时可增加50元。

2.师资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天最多不超过8学时计算。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