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学院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闽师办〔2022〕5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授权范围内,学院所有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执行、存档及信息化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争议解决、保密管理等。
第三条订立原则。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诚信、实用原则,非必要不签订,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学院权益的保护。
第四条 合同起草。各部门在分管领导指导下负责起草与本部门业务或需求相关的合同。合同起草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合同审核。合同起草部门草拟的合同,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起草部门通过OA上传给学院相关业务科室会审并跟踪进度;办公室通过OA会审,并负责流转给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学院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并通过OA会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审核内容。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商务条款、法律条款、保密条款、风险评估等。
第七条定稿编号。合同经学院主要领导最终审核无误后,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再次核对后定稿,办公室通过OA进行编号管理。
第八条合同签订。合同签订由学院授权代表负责,签订前应再次核对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应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真实、一致,并完整签署合同的每项内容。
第九条合同执行。合同执行由合同约定的执行部门负责,要求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执行过程。
第十条保管责任。合同原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建档保管,并做好借阅签收手续。合同保管过程中,要确保合同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一条信息化管理。由办公室建立合同电子化管理库,实现合同的电子化管理。技术部门协助办公室做好电子版扫描存储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规学院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