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类办学类型学生(员)(含自学考试考生,下同)的学费(含自考助学班收费,下同)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员)学费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学费收费项目。
第三条 学院举办各办学类型学费的收费时间以各类合同规定为准,学生(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四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院举办的非脱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原则上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学习”制度,具体内容以各办学类型的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举办函授教育(主干课程)、自学考试助学等非脱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中组织面向学员收取学习费用的办班类型。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学生(员)学费收缴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员)学费收缴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员)学费收缴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是归口管理学费收缴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或备案;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费并开具票据;负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公示、公告;会同各业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途径与方式等的宣传工作;统计学费收缴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院领导、学校财务处;督促协调各业务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员)并催缴学费。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招生学籍部、函授部、自考部、培训部)是学生(员)学费收缴工作的协同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要求,协同合作机构做好收费催缴工作;并依据学生缴费情况协助做好注册审核工作。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收费政策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条 学校收取学生(员)学费后根据学生(员)实际缴费金额开具合法收费票据,学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费收入按照“票款分离”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各合作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合作办学单位以任何名义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福建师范大学名义向学生(员)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违反收费规定的合作办学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合作办学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相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收费台账,并要求专人管理。我院将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学生(员)缴费方式
第十四条 缴费方式
(一)缴费平台缴费。学生(员)通过银行卡(借记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在学院相应办学类型的缴费平台自主在线缴费。
(二)其他方式缴费。参加非学历项目的学员视其需要由学院相关经办人员带领学员到学校财务处通过刷银行卡(借记卡或信用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费。
具体缴费方式以各办学类型签订合同相关内容为准。
收费结束,学校财务处及时开具收费票据,学生(自考类仅面向专本衔接和二学历)通过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领取发票。收费票据是学生缴费的凭据,学生应自行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五章 退 费
第十五条 学生(员)退费根据各办学类型的学籍管理办法或按照与各合作办学单位签订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制定执行。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部门的新规定,按有关新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