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福建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确保与继续教育合作单位合作行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提升合作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学校综合竞争力,实现合作双方互惠双赢、共同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合作单位的准入机制
第一条 合作单位包含校外教学点、自考助学机构和培训学校(中心)等联合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校外合作单位。
第二条 资质要求
1.独立法人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办学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条件等。
第三条 信用记录要求
1.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第四条 合作单位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提供未被列入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作单位须承诺下列事项,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1.无条件服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格式文本);
2.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与合作内容无关的业务;
3.无条件执行和接受学校制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价指标。
第六条 合作单位遴选程序
1.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负责对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
3.学院分管院领导对初审材料复核无误后,必要时由学院委派考察小组(成员由院办公室、学习支持与质量监督部及相关业务科室有关人员组成)前往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
4.学院校外合作单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5.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第二章合作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合作项目的申请
1.合作单位提交项目申请表,经学校审核批准并获取授权委托书后方可进一步项目推进;
2.项目洽谈成功,按照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规定的质量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双方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八条 合作项目的监管
1.合作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学校及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2.合作项目印制的宣传资料(包括纸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所有载体)内容须提交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审核,经审定并盖章确认后,方可印制、发放;
3.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学院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4.未经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批准,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
第九条 合作项目的评价
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负责按照质量评价指标进行问卷调查,根据委托方和学员的反馈意见确定项目的等级,并按照协议规定与合作单位办理经费结算。
第十条 合作项目的资料归档
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理归集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特别是宣传材料、项目计划、上课课表、学员各类名册、上课检查记录等,送交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办公室归档,以备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
第三章合作项目的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合作协议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满后在服务质量和市场开拓有保障的情况下可以续签。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能力较差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标准的,不再续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类似业务。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开展项目活动者;
2.使用未经学校审核的宣传资料,或内容与事实不符,且造成严重影响者;
3.不遵守合作协议书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有违规、违纪损害福建师范大学声誉,或侵权行为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月11日